司法实践中,常有这样的事情发生,夫妻一方在隐瞒另一方的情况下将夫妻共有的房产擅自出售,其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配偶对财产所享有的权益。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果房产是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因物权登记的效力,买卖时需要产权人共同确认,如果夫妻一方获得配偶的授权,同意单方买卖,则是可以。但是对于只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风险就比较大了,如果在卖方有意隐瞒真实情况,买方无法核实,相关部门也审查不严的情况下,房屋就会转让给买方,而买方又属于善意第三人,这时,权利受到侵害的夫妻一方也无法向买方主张权利,只能向夫妻另一方主张权利了。
因此,对于夫妻房产,一方是不能单独处分的,需要经过夫妻双方的同意,方可处理,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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