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之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若购买房屋的第三人为善意购买,并支付了合理对价且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那么就无权追回该房屋,但可以要求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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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林
四川冰聚律师事务所
陈林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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