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可知,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改变或者消除。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也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一方或者双方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可以就抚养费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虽然夫妻双方处于分居状态,但是只要没有离婚,双方仍是夫妻关系。只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对子女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子女均可请求其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即使双方分居,父母依然也应当承担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因此,即使在分居期间,关于抚养费,也可向另一方主张。关于抚养费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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