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不断深化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日益纷繁复杂,征纳双方始终处于信息不对称的状态中。在这种形势下,税收违法手段逐步趋于隐秘化、智能化和多样化,纳税人采取不建账、建假账、账外循环、现金交易、虚开发票、不开发票等各种手段偷、骗税收的行为较为突出,进一步增加了税务稽查执法的复杂性和艰巨性。稽查人员如果对企业基本情况、具体生产经营方式不熟悉。在选择稽查方法、收集违法证据等等方面,极易造成判断失误或失查,从而引起税务稽查风险。这是由税务稽查工作的判断性质决定的。税务稽查需要利用知识和经验进行判断,而只要有判断,就会有判断正确和错误及判断被接受和拒绝的问题,就有风险。同时,由于人对事物本质和规律的认知在客观上存在一定局限性,一些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可避免存在经验不足、对税收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不同理解及疏忽大意等问题,决定了稽查风险客观存在于税务稽查执法的全过程。
法律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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