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仲裁法》有关规定,在合同争议仲裁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2、先行调解原则
3、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权利原则
4、一次裁决原则
5、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机构及仲裁人员
根据《仲裁法》第十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处理国内合同争议的,下同)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根据该法第十二条、十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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