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法定休假日安排女职工加班,女职工可以拒绝。如果用人单位强行安排加班,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由劳动监察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排除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征得劳动者同意,且每天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告知主管或者安排加班的管理人员即可。
女职工在被强制加班中流产,如果流产与加班有因果关系,则女职工可以以用人单位侵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对于强迫加班,劳动者必须举证证明,对此造成的后果也必须有证据证明。
如果流产与加班没有因果关系,则用人单位对此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女职工可以依法主张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和生育保险待遇。
完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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