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追认再履行。对于效力待定合同,需要先被追认或者撤销。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视为无效的合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视为无效的合同。
(1)向对方法定代理人行使催告权,要求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若相对方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是为拒绝追认;(2)等待对方法定代理人追认;(3)在相对方法定代理人追认前,行使撤销权,向对方发出撤销买卖合同的通知。
(1)向对方法定代理人行使催告权,要求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若相对方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是为拒绝追认;(2)等待对方法定代理人追认;(3)在相对方法定代理人追认前,行使撤销权,向对方发出撤销买卖合同的通知。
先追认再履行。对于效力待定合同,需要先被追认或者撤销。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视为无效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构成要件有以下这些:一是合同有成立效力,但无效果效力;二是合同存在缺陷但可以修正;三是必须属于相关法律定的三种情况,与附期限附条件、可撤销可变更合有严格区别。
这样处理效力待定合同:(一)追认,合同生效。所谓追认是指法定代理人明确无误的表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二)撤销,合同不生效。
效力待定的合同可以这样处理:1、效力待定的合同变为有效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的期限内的追认。2、效力待定的合同变为无效合同,如果效力待定的合同没有经过追人权人的追认或者追认权人拒绝追认,合同就自始无效。
效力待定合同处理原则:1、从内容上来看,可撤销合同主要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可撤销合同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3、对可撤销合同来说,撤销权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规定的期限,超过该期限,合同即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