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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收尚未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有什么风险

2024.04.11 公司法 1015人浏览举报
解析
企业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该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企业在挖人时应当注意员工与原企业是否有进行专项培训,约定有服务期以及员工离职是否会给原企业造成 经济损失等问题,这部分损失的赔偿,企业与员工之间是连带责任。因此,企业应当做好必要的审查工作。

风险提示: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主动提出,企业不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如果员工是被迫离职,则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被迫离职的情形有:
(一)企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企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法》第九十九条
报告编号:NO.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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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福昊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张福昊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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