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致两死,交强险判赔11万!律师助力保险公司厘清责任边界
解析
在法庭之外,当事人带着满腔的愤懑和委屈来到了内蒙古壹本青仑律师事务所,向高靖松律师讲述一起令人痛心的交通事故。当事人由于情绪激动,叙述中充满了对肇事者的指责和对赔偿问题的担忧,事实描述与主观感受相互交织。
高靖松律师耐心地倾听着,他深知此时当事人需要情绪的宣泄。待当事人情绪逐渐平复,高靖松开始从混乱的叙述中剥离出客观事实,梳理事件的时间线。
2019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洪某某酒后驾驶现代牌小型越野客车,沿省道304公路自东向西行驶,在某处撞上了前方同向郑某乙驾驶的豪爵125型二轮摩托车,当时车上还乘坐着丁某甲。事故导致双方车辆损坏,洪某某受伤,郑某乙和丁某甲当场死亡。经某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洪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郑某乙、丁某甲无责。而且经鉴定,洪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57.73mg/100ml,郑某乙血液乙醇含量为121.81mg/100ml,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原来,洪某某所驾车辆在甲财险吉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正好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之后,某县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洪某某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乙、丁某甲的家属要求洪某某及甲财险吉林分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高靖松律师作为甲财险吉林分公司诉讼代理人出庭。
面对这起复杂的案件,高靖松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庭审中提出:洪某某系醉酒驾驶,商业三者险部分不同意赔偿;交强险部分赔偿后,保留向洪某某追偿的权利;诉讼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庭审后,保险公司又提交书面答辩,坚持认为醉酒驾驶,不同意赔偿交强险。
法院结合事故责任认定、血液检测、司法鉴定、保险单等多方面证据,最终做出判决。法院认定洪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但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民事部分,甲财险吉林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给付郑某乙、丁某甲家属各55000元;洪某某赔偿郑某乙、丁某甲家属各692246元(包括死亡赔偿金658400元、丧葬费33846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精神抚慰金未获支持,商业三者险部分也未判决赔付。
高靖松律师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准确区分交强险与商业险,提出商业险免赔、交强险追偿、诉讼费不承担等一系列专业意见,帮助保险公司厘清责任边界、有效控制赔付风险。正如高靖松律师常说:“查清客观事实,是法律分析的坚固基石,只有这样,才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准确、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在每一个案件中,高靖松律师都用专业和耐心,还原案件的真相,守护法律的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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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靖松律师
内蒙古壹本青仑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执业地:通辽执业9年
擅长: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法律顾问
亮点:
获得“通辽市法学会会员代表”等2项荣誉,担任“政协政协委员”等职务。
律师简介
高靖松律师,男,汉族,科区第十五届政协委员,内蒙古壹本青仑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首席合伙人、通辽市法学会会员代表、担任多家政府部门、机构及企业法律的顾问并对外进行法律专题讲座。曾多年供职于公安部门。执业经验:高靖松律师法学功底深厚、思维方式独特,工作作风踏实严谨,待人坦诚豁达,长期致力于法律问题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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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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