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当事人在
委托律师时,往往对案件结果怀有过高期望,但随着案件推进,一旦结果未达预期,便容易产生巨大心理落差。
内蒙古壹本青仑
律师事务所的高靖松律师,擅长在案件开始就为当事人做好预期管理,客观陈述案件风险与可能结果,让当事人有更理性的心理准备。
在一起扶贫资金挪用案件中,高靖松律师受被告人贝某某委托担任辩护人。2013年9月,内蒙古某嘎查申请成立扶贫互助社,贝某某任理事长,步某某任会计。扶贫互助社资金有明确用途,只能支持成员发展生产性项目。12月,互助社申请到15万元扶贫款用于扶30户
贫困村民购羊,然而贝某某却指示步某某支取该款项,用于偿还嘎查建院墙拖欠的工程款。2018年案发时,该款项仍未偿还。
案件委托之初,贝某某家属对结果抱有较高期待,希望能争取无罪释放。高靖松律师深知这一期望不切实际,他决定全面梳理案件的有利与不利因素。在这个案件中,不利因素明显:扶贫资金专款专用有明确规定,相关人员挪用事实清晰,且挪用资金在案发时未偿还。同时,
公诉机关证据相对充分,
法院认定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可能性较大。
不过,高靖松律师也发现了一些有利因素:贝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挪用款项用于偿还村部建院墙工程款,目的是为集体利益。高靖松律师将这些情况如实告知贝某某家属,明确指出目前证据和法律规定下,无罪辩护成功几率极低,重点应放在量刑辩护上。他解释道:“法律讲究事实和证据,我们要理性看待案件,在现有证据基础上寻找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解决方案。”而且,法官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从轻处罚有一定空间。
庭审中,高靖松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
罪名不持异议,重点围绕量刑发表辩护意见,提出
自首相关意见并建议对贝某某从轻处罚。尽管法院经审查认为贝某某不符合自首条件,但认可其坦白情节及挪用目的为集体利益,最终对贝某某从轻处罚。法院认定贝某某、步某某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且系
共同犯罪,贝某某系主犯,判处
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步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缓刑一年六个月,同时责令二人退赔涉案资金15万元。
这一结果虽然并非贝某某家属最初的期望,但在高靖松律师的预期管理下,他们已有心理准备。高靖松律师通过理性分析让家属明白,法律是公正且严谨的,必须依据事实和证据来判断案件走向。
“理性看待案件才能更好地应对结果”,这是高靖松律师一直秉持的理念。他这种为当事人做好预期管理的做法,让当事人在纠纷处理过程中能保持更理性的心态,有利于从容面对纠纷。提前了解案件风险和可能结果,当事人能更合理地规划后续行动,避免因期望过高而在结果不如人意时陷入过度的焦虑和失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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