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内蒙古自治区
通辽市某区人民
法院审结了一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高靖松律师作为原告甲药业有限
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最终法院判令被告乙医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合计71835.21元。
起初,原告甲药业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找到高靖松律师时,情绪激动,言语中满是对被告拖欠货款的愤怒与无奈。他在叙述案情时,大量掺杂着主观感受,如“他们太不讲信用了,故意拖着我们的钱不给,太欺负人了”等,使得事实描述变得混乱。高靖松律师耐心倾听,不打断当事人的倾诉,让其充分释放情绪。待当事人逐渐平静后,高靖松律师开始引导其客观陈述事实。
经过高靖松律师的引导与梳理,案件的客观时间线逐渐清晰。2023年至2024年期间,被告乙医药有限公司多次从原告甲药业有限公司处采购肺力咳合剂、醒脾养儿颗粒等药品,原告按被告指示将药品送至被告处。2024年6月某日,双方对往来账款进行核对,共同出具《企业往来询证函》,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9455元。之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却一直未支付,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
在办案过程中,原告向法院提出了明确的诉讼请求,包括判令被告支付货款69455元,自2024年6月某日起至2025年7月某日止,以69455元为基数,按LPR的1.5倍支付迟延给付货款利息3611.22元,以及要求被告承担
诉讼费。2026年1月某日法院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并公开
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靖松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而被告乙医药有限公司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进行答辩。
案件审理中,高靖松律师发挥了重要作用。原告方提交了《企业往来款项征询函》、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高靖松律师围绕买卖合同履行、对账确认和欠款金额进行了固定证据的工作,为法院查明事实提供了有力依据。法院经审查认为,这些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能够证明原告主张的相应事实,予以确认。
最终,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履行供货义务,双方出具的企业往来询证函足以证实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欠付货款6945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关于利息,因双方未作约定,法院依法调整为自2024年6月某日起至2025年7月某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利息为2380.21元。法院判决被告乙医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甲药业有限公司货款69455元、利息2380.21元,合计71835.21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3元,由原告负担15元,由被告负担79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高靖松律师表示:“查清客观事实,是法律分析的基础。只有准确还原案件全貌,才能为当事人制定出最合适的诉讼策略,维护其合法权益。”在此案中,高靖松律师凭借着专业的
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帮助原告实现了维权目标。对于企业来说,在日常交易中要注重证据留存,如送货单、发票、对账单、聊天记录等,欠款要及时催收并在必要时起诉,同时,专业律师的尽早介入能大大增加维权成功的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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