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当事人遭遇纠纷时,往往不清楚该向哪一方主张权利,选错主体的情况时有发生,进而导致维权受阻。此时,专业律师对纠纷各方主体资格的核查工作便显得尤为重要。高靖松律师作为
内蒙古壹本青仑
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在处理各类案件中,展现出了对核查纠纷主体资格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2024年4月的某天,一场悲剧在
通辽市某水库中心地田地内发生。裴某某在未取得《特种机械操作证》及
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裴某甲的铲车作业,由于疏忽大意,将正在田地内捡拾玉米的被害人文某撞倒并碾压,最终致文某死亡。经鉴定,文某系胸部受到挤压引发多处损伤,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案发后,裴某某虽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也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但被害人的离世让这起案件的责任认定和赔偿问题变得复杂起来。
在这起案件中,若要让被害人得到公正的赔偿,让责任方承担应有的法律后果,准确认定责任主体是关键。高靖松律师接受裴某某委托,担任其辩护人。他并没有急于进行辩护,而是先对案件涉及的各方主体资格进行了细致的核查。在这一过程中,确定裴某某的行为与案件的关联性并不困难,裴某某
无证驾驶铲车作业并造成文某死亡,其行为显然与案件结果有直接联系。然而,另一个主体裴某甲也不容忽视。裴某甲将铲车交给未取得相应证件的裴某某使用,其是否应该承担相应责任,需要从法律层面进行分析。
为了精准判断裴某甲在此次事故中的责任,高靖松律师全面收集裴某甲与裴某某关系、铲车归属和使用情况等证据。经过仔细研究,他发现裴某甲在知晓裴某某没有相关证件的情况下,依然将铲车交由其作业,存在一定过错。但最终在综合考量各项因素后,因裴某某是直接引发事故的行为人,且承担主要责任,所以确定裴某某为本案主要责任承担主体。
明确了责任主体后,高靖松律师围绕法定、酌定从宽情节为裴某某展开辩护。他指出裴某某具有
自首情节,案发后主动报警、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裴某某认罪认罚,对
公诉机关指控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从宽处理;案件审理期间,经
法院庭前主持调解,裴某某与裴某甲共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56万元并获得谅解。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对本案发生存在过错”意见,因缺乏证据,法院未予采纳。这也正如业界的一句金言:“法律的天平只青睐有证据支持的诉求。”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多种情节,判处裴某某犯
过失致人死亡罪,
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四年。此次案件中,高靖松律师不仅为当事人争取了较为合理的判决结果,更重要的是,通过严谨的主体核查和精确的责任认定,让法律在这起悲剧中得以公正实施。
由此可见,找准责任主体是维权的基础前提。只有准确锁定责任方,才能制定出合理有效的维权方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各类纠纷中,像高靖松律师这样专业负责的律师,通过对纠纷各方主体资格的核查和责任认定,为当事人的维权之路点亮了明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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