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主张:欲逃脱
工伤责任
用人单位为逃避
工伤赔偿责任,常提出看似合理的主张。比如在方某工伤案中,建筑劳务
公司称方某系由案外人陈某招聘,公司与陈某系合作关系,以此否认与方某存在
劳动关系。在刘先生的工伤待遇诉讼案中,公司同样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承担工伤待遇。而在刘先生的工伤待遇二审案中,公司上诉主张刘先生工资标准应为180元/天,试图降低
赔偿金额。这些主张看似有理,实则是用人单位为了减轻自身经济负担而采取的策略。
律师回应:精准举证与法律适用
面对用人单位的种种主张,刘艳敏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知识,做出了有力回应。在方某工伤案中,刘艳敏律师通过仔细梳理聊天记录、工资支付记录等关键证据,成功证明了方某入职时约定的工资标准为400元/天(月薪12000元),并依据已生效的
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指出根据《
广东省
工伤保险条例》,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全部工伤待遇。在刘先生工伤待遇诉讼案中,刘艳敏律师主张刘先生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支付被迫离职
经济补偿金,且刘先生受伤前月
平均工资应为19638元,
仲裁委按社平工资13193元认定过低,同时指出总包方中交某公司未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应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在刘先生工伤待遇二审案中,刘艳敏律师针对公司提交的工资证据进行质证,指出其证据均为单方制作、无刘先生签名,不能证明实际工资标准,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交锋结果:劳动者权益获保障
经过激烈的交锋,刘艳敏律师凭借精湛的专业技能和对法律的精准运用,为劳动者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在方某工伤案中,仲裁委虽未确认劳动关系、
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请求,但依据工伤认定决定书及相关条例,裁决公司支付方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及三项工伤补助金等共计近29.5万元。在刘先生工伤待遇诉讼案中,
法院认定公司虽与刘先生不构成劳动关系,但应支付工伤待遇,判决公司支付各项费用合计498676.57元,总包方承担连带责任。在刘先生工伤待遇二审案中,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公司需支付各项费用合计237165.18元。这些结果充分彰显了刘艳敏律师在工伤维权领域的强大实力和专业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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