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否认
劳动关系,
律师证据回击
方某入职某建筑劳务
公司后受伤,在
工伤维权案中,劳动关系认定成了争议焦点之一。
仲裁时,公司主张方某系由案外人陈某招聘,公司与陈某系合作关系,以此否认与方某存在劳动关系。这一主张看似合理,一旦被认可,方某的工伤维权之路将困难重重。
刘艳敏律师面对公司的这一攻势,沉着应对。她仔细梳理聊天记录、工资支付记录等证据,成功证明方某入职时约定的工资标准为400元/天(月薪12000元)。并且依据已生效的
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从法律层面主张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全部工伤待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伤认定决定书是认定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刘艳敏律师正是抓住这一关键,为方某的维权奠定了坚实基础。
工资标准起纷争,律师质证破伪证
在刘先生工伤待遇二审案中,工资标准成为双方交锋的核心问题。刘先生主张其工资标准为300元/天(折算6525元/月),而公司在一审败诉后上诉,主张刘先生工资标准应为180元/天,并提交了工资证据,试图通过改变工资标准来减少
赔偿金额。
刘艳敏律师在二审中针对公司提交的工资证据进行了有力质证。她指出公司的证据均为单方制作、无刘先生签名,不能证明实际工资标准。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工资标准负有举证责任。公司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刘艳敏律师凭借敏锐的判断力和专业的
法律知识,成功打破了公司的证据防线。
工伤保险责任之争,律师有理有据获胜
在另一起刘先生工伤待遇诉讼案中,除了工资标准和劳动关系问题外,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也是双方争议点。公司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承担工伤待遇,同时对于是否由总包方承担
连带责任也存在争议。
刘艳敏律师在诉讼中主张,刘先生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支付被迫离职
经济补偿金;刘先生受伤前月
平均工资应为19638元,仲裁委按社平工资13193元认定过低;总包方中交某公司未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虽然认定刘先生与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驳回经济补偿金及确认劳动关系解除的请求,但依据生效行政判决认定公司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判决公司支付工伤待遇,同时判决项目总承包方中交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刘艳敏律师的主张在法律框架内得到了部分支持,为刘先生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
在这几起工伤维权案件的庭审交锋中,刘艳敏律师凭借丰富的实战经验、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敏锐的应变能力,成功应对对方的各种主张,为劳动者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彰显了其在
工伤赔偿与
劳动争议领域的专业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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