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消费者享有监督权是指对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质量、品种、供应量、供应方式、服务态度、侵权行为等问题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向有关经营者或有关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
消费者监督权,是指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利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包括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品种、供应、服务态度、售后服务等进行监督。
消费者有权对国家进行消费者权益立法的监督。这主要是指消费者对于国家立法的建议权。消费者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消费者有权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对生产者、经营者的侵权行为进行曝光和批评。
消费者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要求经营者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享有的安全权包括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两个方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经营者接受消费者监督有以下方式:一是听取消费者的意见。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遇到的问题,可以直接向经营者进行反映,也可以反映给消费者协会等消费者组织,再由消费者组织与经营者进行沟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欺诈行为具体可以包括以下情形:(一)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一)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销售明知是失效、变质、受污染商品的;(三)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的;(四)采取短尺少秤等手段,变相提高商品价格的;(五)采取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欺骗性价格表示的等等。(六)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这是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经营者必须虚心听取和接受消费者有关商品质量、服务态度、计量标准、质量标志、售后服务、价格状况等各方面的意见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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