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享有监督权是指对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质量、品种、供应量、供应方式、服务态度、侵权行为等问题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向有关经营者或有关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
消费者的监督权,是指消费者对于商品和服务以及消费者保护工作进行监察和督导的权利;“监督”一词具有监察、督导的含义,监察即对一些不法现象进行检举、控告,使其昭然于世;督导,即提出意见或进行处理,以督促违法者改正。
消费者监督权,是指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利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包括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品种、供应、服务态度、售后服务等进行监督。
消费者有权对国家进行消费者权益立法的监督。这主要是指消费者对于国家立法的建议权。消费者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消费者有权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对生产者、经营者的侵权行为进行曝光和批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经营者接受消费者监督有以下方式:一是听取消费者的意见。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遇到的问题,可以直接向经营者进行反映,也可以反映给消费者协会等消费者组织,再由消费者组织与经营者进行沟通。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这是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经营者必须虚心听取和接受消费者有关商品质量、服务态度、计量标准、质量标志、售后服务、价格状况等各方面的意见和监督。
消费者对经营者的监督是全方位的。消费者既可以就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也可以就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是否合理等合理性问题提出意见。
监督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监督权包括:1、批评、建议权;2、控告检举权;3、申诉权。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国家机关负有查清事实进行处理的义务,我国的刑法和宪法都对此进行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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