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消费者的监督权,是指消费者对于商品和服务以及消费者保护工作进行监察和督导的权利;“监督”一词具有监察、督导的含义,监察即对一些不法现象进行检举、控告,使其昭然于世;督导,即提出意见或进行处理,以督促违法者改正。
消费者监督权,是指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利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包括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品种、供应、服务态度、售后服务等进行监督。
消费者有权对国家进行消费者权益立法的监督。这主要是指消费者对于国家立法的建议权。消费者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消费者有权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对生产者、经营者的侵权行为进行曝光和批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经营者接受消费者监督有以下方式:一是听取消费者的意见。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遇到的问题,可以直接向经营者进行反映,也可以反映给消费者协会等消费者组织,再由消费者组织与经营者进行沟通。
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政治素养,有利于改进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工作,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有利用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国家大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出谋划策的主人翁形象。公民行使监督权利于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消费者对经营者的监督是全方位的。消费者既可以就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也可以就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是否合理等合理性问题提出意见。
监督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监督权包括:1、批评、建议权;2、控告检举权;3、申诉权。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国家机关负有查清事实进行处理的义务,我国的刑法和宪法都对此进行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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