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清算组;二、清算组接管公司;三、清理公司资产;四、核定公司债务;五、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进行债权登记;六、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收取公司债权;七、参与公司的诉讼活动;八、处理公司财产;九、清偿债务。
破产宣告,是指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对债权人或债务人所在地提出的破产申请,经审查认定后,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行为。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应当公开进行,也就是不论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是否公开,法院在作出破产宣告的裁定时,必须公开进行。
外商投资企业自行解散和清算的法定事由主要包括:(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流程如下:1、成立清算组;2、通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3、债权人申报债权;4、指定清算方案;5、股东会确认方案后,清算组实施方案;6、制定清算报告;7、注销登记。
一、申请企业终止与清算;二、书面通知各政府机关清算事宜;三、成立清算委员会;四、书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申报债权;五、清算公告;六、申报债权;七、债权登记与核定。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条件是:已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的区(县级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初审;通过其他按照特定行业管理规定应完成的前置性审批。
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流程具体如下:(1)股东会、董事会关于终止企业,并进行清算的决议,同时董事会任命清算委员会成员,成立清算委员会;(2)清算委员会持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清算申请报告,向原批准企业设立的政府机关送件申请。
根据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成立清算组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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