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宣告,是指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对债权人或债务人所在地提出的破产申请,经审查认定后,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行为。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应当公开进行,也就是不论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是否公开,法院在作出破产宣告的裁定时,必须公开进行。
外商投资企业自行解散和清算的法定事由主要包括:(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流程如下:1、成立清算组;2、通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3、债权人申报债权;4、指定清算方案;5、股东会确认方案后,清算组实施方案;6、制定清算报告;7、注销登记。
一、确定清算方式:普通清算还是特别清算;二、成立清算组织―由企业权力机构组织成立清算委员会;企业权力机构在企业权力机构成员中选任或者聘请有关专业人员担任等。
一、成立清算组;二、清算组接管公司;三、清理公司资产;四、核定公司债务;五、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进行债权登记;六、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收取公司债权;七、参与公司的诉讼活动;八、处理公司财产;九、清偿债务。
确定清算方式:普通清算还是特别清算; 成立清算组织―由企业权力机构组织成立清算委员会,企业权力机构在企业权力机构成员中选任或者聘请有关专业人员担任。
根据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清算委员会至少由3人组成,其成员由企业权力机构在企业权力机构成员中选任或者聘请有关专业人员担任。清算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企业权力机构任命。经企业权力机构同意,清算委员会可以聘请工作人员办理清算的具体事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条件是:已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的区(县级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初审;通过其他按照特定行业管理规定应完成的前置性审批。
外资企业清算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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