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知识产权领域,商标纠纷错综复杂,每一个案件都像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而
北京刘东阳律师,凭借着多年的专业积累和卓越的法律智慧,在
商标法律服务的战场上屡建奇功。他经办的多个案例,不仅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更对行业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麻*天”
商标侵权案是刘东阳律师的经典之作。
侵权方作为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麻*天”商标,引发了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此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侵权方“麻*天”商标在29类“食用油”产品注册在先,还在30类“花椒油”产品上享有“蓉*卓越麻*天”商标。刘东阳律师带领团队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并确认了“麻*天”和原告“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同时强调“麻*天”和原告“麻*天”商标近似,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的主张,最终获得北京
海淀区人民
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予以维持。这一案例充分展现了刘东阳律师在行政与民事案件衔接处理上的高超技巧。
“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同样引人注目。
安徽某食品有限
公司注册了“老x坊”及相关图形商标,并用于芝麻油等产品。而
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其商标及产品外包装与“老x坊”纯芝麻油类似,产品介绍和营养成分表也完全相同。刘东阳律师深入分析案件,指出“鑫老x坊”商标与“老x坊”商标近似,且“老x坊”
商标注册时间早、有一定影响力。
马鞍山某食品有限
公司、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将“鑫老x坊”商标用于调和芝麻香油上的行为,侵害了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最终,法院判决相关方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该案例被马鞍山中院评为年度10大典型案例。
贵州某酿酒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更是体现了刘东阳律师的专业深度和创新思维。原告申请注册第62110XXX号“XX酱”商标,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与引证商标二“中国**航空有限公司”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驳回。刘东阳律师从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功能区分及标志对比两个角度进行阐述,并提交在先案例作为支撑。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此案件明确了商标与字号权的法律界限,统一了近似商标判定标准,强化了商标显著性审查,具有重要的典型行政争议解决价值。
在“35类不是万能商标,二审撤销一审判决”的案件中,原告某某斋投资公司拥有第35类“xx斋”商标,用于广告、推销等服务;被告王X拥有第21类“xx斋”商标,用于陶器等商品。一审法院认定王X构成商标侵权,王X不服上诉。刘东阳律师作为被告代理律师,详细阐释了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二审法院采纳了其观点,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某某斋投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一案例清晰界定了不同类别商标的功能和使用范围,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
刘东阳律师还在《正**教》同名作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零**”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等多个案件中展现出卓越的专业能力。他坚持为企业提供从商标布局、驰名认定到维权保护的一体化服务,精准对接多行业需求,实现知识产权价值最大化。相信在未来的知识产权领域,刘东阳律师将继续凭借其专业智慧和创新精神,为更多当事人解决复杂疑难的商标纠纷,推动商标法律服务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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