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知识产权保护的复杂战场上,
北京刘东阳律师凭借着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成为了众多企业维权的坚实后盾。他深耕
商标法律服务领域十余年,用一个个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彰显了卓越的法律适用与证据策略能力。
“鑫老x坊”
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便是刘东阳律师众多经典案例中的一颗璀璨明珠。
安徽某食品有限
公司早在2003年就注册了“老x坊”商标,2015年又注册了老x坊图形商标,并将其用于芝麻油等产品上。然而,
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其商标及产品外包装与该公司的“老x坊”纯芝麻油极为相似,产品包装上的产品介绍和营养成分表也完全相同。这一行为严重侵害了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刘东阳律师深入剖析案件,指出“鑫老x坊”商标含有“老x坊”三个字,与“老x坊”商标相同,“鑫”音同“新”,容易让消费者误认为“鑫老x坊”商标系新“老x坊”商标,应认定两者为近似商标。而且“老x坊”
商标注册时间早且有一定影响力,
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将“鑫老x坊”商标用于调和芝麻香油上的行为,明显侵害了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同时,“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所使用的瓶体、瓶贴的构图、颜色、产品介绍等均与“老x坊”芝麻调和油的包装、装潢近似,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最终,
法院判决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停止
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连带赔偿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000元。这一判决结果,不仅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也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典型范例。
除了“鑫老x坊”案件,刘东阳律师的“麻*天”商标侵权案同样可圈可点。侵权方作为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麻*天”商标,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有依据。侵权方虽在29类“食用油”产品注册“麻*天”商标在先,且在30类“花椒油”产品上享有“蓉*卓越麻*天”商标,但刘东阳律师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并确认“麻*天”和原告“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他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同时强调“麻*天”和原告“麻*天”商标近似,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的主张,获得北京
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予以维持。该案例入选《知识产权报》年度十大案例,展现了刘东阳律师在处理复杂商标侵权案件时的精准判断和创新策略。
在
贵州某酿酒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刘东阳律师从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功能区分及标志对比两个角度进行阐述,并提交在先案例作为支撑。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此案件明确了商标与字号权的法律界限,统一了近似商标判定标准,强化了商标显著性审查,具有典型的行政争议解决价值。
还有“35类不是万能商标,二审撤销一审判决”的案件,涉及原告某某斋投资公司与被告王X的商标侵权纠纷。一审法院认定王X构成侵权,王X不服上诉。刘东阳律师作为被告代理律师,详细阐释了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某某斋投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一案例清晰地界定了不同类别商标的本质差异,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刘东阳律师还在《正**教》同名作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零**”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等中,凭借专业的
法律知识和独特的办案思路,为客户维护了合法权益。他以专业精进、实践创新与行业贡献,持续助力商标法律服务的高质量发展,成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一面旗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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