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沿阵地上,
北京市京师
律师事务所的刘东阳律师凭借着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代理了一系列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为客户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以下几起案例,充分展现了他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卓越能力。
“麻*天”
商标侵权案:行政民事接力反击
侵权在“麻*天”商标侵权案中,侵权方作为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麻*天”商标,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有依据。
侵权方“麻*天”商标在29类“食用油”产品注册在先,并在30类“花椒油”产品上享有“蓉*卓越麻*天”商标。刘东阳律师协助原告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并确认了“麻*天”和原告“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同时强调“麻*天”和原告“麻*天”商标近似,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有关“使用在先抗辩”及“食用油和花椒油属于类似商品的主张”。最终,该案件获北京
海淀区人民
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维持,此案例还被《知识产权报》评为年度10大典型案例。
“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维护商标专用权
安徽某食品有限
公司于2003年注册了“老x坊”商标,2015年又注册了老x坊图形商标,并将其用于芝麻油等产品上。然而,
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使用的商标及产品外包装与该公司生产的“老x坊”纯芝麻油类似,且产品包装上的产品介绍和营养成分表完全相同。
刘东阳律师在处理此案时,深入分析案件细节。法院最终认定,“鑫老x坊”商标含有“老x坊”三个字,与“老x坊”商标相同,“鑫”音同“新”,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鑫老x坊”商标系新“老x坊”商标,应认定两者为近似商标。由于“老x坊”
商标注册时间较早且具有一定影响力,
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将“鑫老x坊”商标用于调和芝麻香油上的行为,侵害了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老x坊”商标的专用权。此案件被马鞍山中院评为年度10大典型案例。
“XX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明确法律界限与审查标准
原告
贵州省某公司申请注册第62110XXX号“XX酱”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3类酒类商品),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中国**航空有限公司”构成《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
刘东阳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从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功能区分及标志对比两个角度进行阐述,并提交在先案例作为支撑。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此案件具有多方面的亮点,它清晰界定了企业字号与商标的功能差异,重申商标审查中应排除单纯字号元素的干扰,对处理
商标权与字号权冲突具有指导意义;通过司法审查纠正行政机关“形式化比对”倾向,强调商标近似性需结合标志实际使用场景及公众认知综合判断,推动审查标准统一;明确企业名称作为商标注册时的显著性审查规则,对规范商标申请行为、避免权利滥用具有示范作用;同时,案件涉及司法对行政裁量的监督,展现了法院在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中的能动性,适合作为商标确权类典型案例推广。
刘东阳律师在这些案例中,以其精湛的专业技能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客户解决了复杂的知识产权问题,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也为行业树立了标杆,推动了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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