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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刘东阳律师:知识产权领域多起重大案件中的维权先锋

2025.11.05 知识产权 1人浏览举报
解析
知识产权领域,有这样一位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卓越的专业能力,在众多复杂案件中脱颖而出,他就是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的刘东阳律师。下面让我们一同走进刘东阳律师经办的几起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
“麻*天”商标侵权案堪称一场精彩的维权反击战。侵权方作为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麻*天”商标,这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原告果断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有依据。侵权方“麻*天”商标在29类“食用油”产品注册在先,还在30类“花椒油”产品上享有“蓉*卓越麻*天”商标。刘东阳律师协助原告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并确认了“麻*天”和己方“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同时强调“麻*天”和原告“麻*天”商标近似,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有关“使用在先抗辩”及“食用油和花椒油属于类似商品的主张”,最终获得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予以维持。
“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同样是经典之作。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早于2003年注册了“老x坊”商标,2015年又注册了老x坊图形商标,并将其用于生产的芝麻油等产品上。而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x坊”调和芝麻香油,使用的商标及产品外包装与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x坊”纯芝麻油类似,产品包装上的产品介绍和营养成分表也完全相同。刘东阳律师深入分析案情,指出“鑫老x坊”商标含有“老x坊”三个字,与“老x坊”商标相同,“鑫”音同“新”,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鑫老x坊”商标系新“老x坊”商标,应认定两者为近似商标。最终法院判定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将“鑫老x坊”商标用于调和芝麻香油上的行为,侵害了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老x坊”商标的专用权。
贵州某酿酒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更凸显了刘东阳律师的专业智慧。原告贵州省某公司申请注册第62110XXX号“XX酱”商标,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中国**航空有限公司”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驳回。刘东阳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从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功能区分及标志对比两个角度进行阐述,并提交在先案例作为支撑。这起案件不仅明确了商标与字号权的法律界限,统一了近似商标判定标准,强化了商标显著性审查,还展现了法院在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中的能动性,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在“xx斋”商标侵权纠纷二审案件中,刘东阳律师作为被告王X的代理律师,展现出了对商标类别差异的精准把握。一审法院认定王X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但王X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在刘东阳律师的有力辩护下,详细阐释了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第35类服务商标核心功能是为他人提供商业性服务,而第21类商品商标核心功能是标识商品来源。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了某某斋投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外,刘东阳律师还服务过多家公司,在《正**教》同名作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推动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图书领域的适用;在“零**”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中,打破常规思路为企业拿回商标权;在“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为客户维护权益、净化市场。
刘东阳律师凭借在这些案件中的出色表现,充分彰显了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深厚专业功底和卓越的法律实践能力,为众多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持。
报告编号:NO.2025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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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东阳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刘东阳律师,专职律师擅长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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