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知识产权领域,法律的运用和实践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关键。
北京刘东阳律师凭借着多年的执业经验和深厚的专业知识,成功处理了多起具有影响力的案件,为企业在商标保护和知识产权维权方面提供了有力支持。
“麻*天”
商标侵权案便是刘东阳律师的经典之作。
侵权方作为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麻*天”商标,这一行为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有依据。侵权方“麻*天”商标在29类“食用油”产品注册在先,还在30类“花椒油”产品上享有“蓉*卓越麻*天”商标。刘东阳律师助力原告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并确认了“麻*天”和原告“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同时指出“麻*天”和原告“麻*天”商标近似,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有关“使用在先抗辩”及“食用油和花椒油属于类似商品的主张”,最终获北京
海淀区人民
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予以维持,该案件还被《知识产权报》评为年度10大典型案例。
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同样引人注目。
安徽某食品有限
公司早在2003年就注册了“老x坊”商标,2015年又注册了老x坊图形商标,并将其用于生产的芝麻油等产品上。然而,
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x坊”调和芝麻香油,使用的商标及产品外包装与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x坊”纯芝麻油类似,产品包装上的产品介绍和营养成分表也完全相同。刘东阳律师深入分析案件,指出“鑫老x坊”商标含有“老x坊”三个字,与“老x坊”商标近似,且“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所使用的瓶体、瓶贴等与“老x坊”芝麻调和油的包装、装潢近似。最终,法院认定
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将“鑫老x坊”商标用于调和芝麻香油上的行为,侵害了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老x坊”商标的专用权,该案件被马鞍山中院评为年度10大典型案例。
贵州某酿酒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更是体现了刘东阳律师的专业能力。原告贵州省某公司申请注册第62110XXX号“XX酱”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3类酒类商品),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中国**航空有限公司”构成《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刘东阳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从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功能区分及标志对比两个角度来阐述,并提交在先案例作为支撑。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此案不仅明确了商标与字号权的法律界限,统一了近似商标判定标准,强化了商标显著性审查,还展现了法院在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中的能动性,具有典型的行政争议解决价值。
此外,在“35类不是万能商标”案件中,原告拥有第35类“xx斋”商标,用于广告、推销等服务,被告拥有第21类“xx斋”商标,用于陶器等商品。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被告不服上诉。刘东阳律师作为被告代理律师,详细阐释了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包括服务目的与性质、行为模式等方面。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刘东阳律师还处理了《正**教》同名作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零**”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等,在这些案件中,他凭借专业的
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企业提供了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彰显了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卓越能力和深厚底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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