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东阳律师破多起商标案迷局,推动知识产权领域规范发展
解析
在知识产权领域,有这样一位优秀的律师——刘东阳,他凭借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处理了众多复杂的商标案件。其中,“XX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堪称他的经典之作。
在“XX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原告贵州省某公司申请注册第62110XXX号“XX酱”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3类酒类商品。然而,国家知识产权局却以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中国**航空有限公司”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驳回了注册申请。这对于贵州省某公司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打击。
面对这样的困境,刘东阳律师接受委托成为原告代理人。他深知此案的关键在于清晰区分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功能,以及准确对比标志。刘东阳律师从这两个角度展开了深入的阐述,并精心收集和整理了在先案例作为有力支撑。在法庭上,他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逻辑推理,向法官详细解释了商标与企业字号的本质区别,以及本案中“XX酱”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构成近似的理由。
最终,刘东阳律师的努力得到了回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采纳了他的观点,撤销了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这一判决不仅为贵州省某公司争取到了继续申请“XX酱”商标的机会,也为商标权与字号权冲突的处理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意义。此案件明确了商标审查中应排除单纯字号元素的干扰,统一了近似商标的判定标准,强调了商标近似性需结合标志实际使用场景及公众认知综合判断。同时,它还强化了商标显著性审查,对规范商标申请行为、避免权利滥用起到了示范作用,展现了司法对行政裁量的有效监督,为优化营商环境贡献了力量。
除了“XX酱”商标案,刘东阳律师还办理了许多其他具有影响力的案件。在“麻*天”商标侵权案中,侵权方是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了“麻*天”商标,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有依据。刘东阳律师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并确认了“麻*天”和我方“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他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同时主张“麻*天”和原告“麻*天”商标近似,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的主张,最终获得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维持。该案件被《知识产权报》评为年度10大典型案例。
在“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使用的商标及产品外包装与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x坊”纯芝麻油类似,且产品包装上的产品介绍和营养成分表完全相同。刘东阳律师经过深入分析,认为“鑫老x坊”商标含有“老x坊”三个字,与“老x坊”商标相同,而“鑫”的音同“新”,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鑫老x坊”商标系新“老x坊”商标,应认定两者为近似商标。最终,法院判决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将“鑫老x坊”商标用于调和芝麻香油上的行为,侵害了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老x坊”商标的专用权,并要求相关方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000元。此案件被马鞍山中院评为年度10大典型案例。
刘东阳律师凭借其在这些案件中的出色表现,充分彰显了他在法律适用与证据策略上的卓越能力。他坚持为企业提供从商标布局、驰名认定到维权保护的一体化服务,精准对接零售、食品、传媒等多行业需求,实现知识产权价值最大化。同时,他还积极推动理论与实践融合,多次受邀在行业协会、监管部门开展专题培训,为行业的发展贡献着自己的力量。相信在未来,刘东阳律师将继续以专业的态度和精湛的技艺,为更多的客户解决知识产权领域的难题。
报告编号:NO.2025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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