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商标法律服务领域,
北京刘东阳律师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和出色的专业能力,成为了一位备受瞩目的律师。他现任北京市京师
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企业
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主任等多个重要职务,深耕商标法律服务领域十余年,构建了覆盖商标全生命周期的系统化服务能力。
刘东阳律师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输出了多个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不仅彰显了他在法律适用与证据策略上的卓越能力,也为行业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在“麻*天”
商标侵权案中,
侵权方是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麻*天”商标,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案件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有依据。刘东阳律师帮助原告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相关商标,并确认了商标近似。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主张,获北京
海淀区人民
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维持,此案例还被《知识产权报》评为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同样引人注目。
安徽某食品有限
公司注册了“老x坊”及相关图形商标,
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商标及外包装与“老x坊”产品类似。法院认定“鑫老x坊”与“老x坊”为近似商标,
马鞍山某食品有限
公司等构成侵权,需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该案例被马鞍山中院评为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贵州某酿酒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驳回注册申请。刘东阳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从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功能区分及标志对比两个角度阐述,并提交在先案例支撑,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此案件明确了商标与字号权的法律界限,统一了近似商标判定标准,强化了商标显著性审查,具有典型行政争议解决价值。
在“35类不是万能商标,二审撤销一审判决”的案件中,原告某某斋投资公司拥有第35类“xx斋”商标,被告王X拥有第21类“xx斋”商标。一审法院认定王X构成侵权,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原告诉求。二审详细阐释了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认定王X的行为属于直接销售商品,未侵害第35类
商标权。
此外,刘东阳律师还服务过多家公司,在不同案件中展现出卓越的专业能力。在《正**教》同名作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他通过合法性论证和司法保护路径跨越,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在“零**”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中,主动挖掘案件细节,成功为企业拿回商标权;在“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为客户维护权益并净化市场。
刘东阳律师的这些典型案例,体现了他在商标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厚造诣。他既精通
商标注册、异议、无效宣告等确权程序,又擅长商标侵权诉讼、
反不正当竞争及行政争议解决。他坚持为企业提供从商标布局、驰名认定到维权保护的一体化服务,精准对接多行业需求,实现知识产权价值最大化。同时,他还积极推动理论与实践融合,助力人才培养,多次开展
专题培训,赋能行业生态,持续助力商标法律服务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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