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知识产权尤其是
商标法律服务领域,
北京刘东阳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卓越的专业能力,成为行业内备受瞩目的人物。刘东阳律师拥有8年执业年限,现任北京市京师
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企业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主任等多个重要职务。他深耕商标法律服务领域十余年,构建了覆盖商标全生命周期的系统化服务能力,在实务中输出了众多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彰显卓越能力
“麻*天”
商标侵权案
侵权方是原告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麻*天”商标,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有无依据。原告通过行政争议无效掉侵权方30类“花椒油”上的相关商标,并确认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通过行政接力民事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主张,获北京
海淀区人民
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维持原判。
“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安徽某食品有限
公司注册了“老x坊”及图形商标并用于芝麻油等产品。
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商标及包装与“老x坊”产品类似。法院认定“鑫老x坊”与“老x坊”为近似商标,判决相关方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s***s”商标撤销复审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原告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原告代理人从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功能区分及标志对比两个角度阐述,并提交在先案例支撑,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此案例明确了商标与字号权的法律界限,统一了近似商标判定标准,强化了商标显著性审查,具有典型行政争议解决价值。
“xx斋”商标侵权纠纷
原告某某斋投资
公司拥有第35类“xx斋”商标用于广告等服务,被告王X拥有第21类“xx斋”商标用于陶器等商品。一审法院认定王X侵权,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二审详细阐释了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认定王X行为为直接销售商品,不构成对第35类
商标权的侵害。
创新思路助力企业维权
在为企业提供服务时,刘东阳律师也展现出独特的创新思路。在《正**教》同名作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他通过合法性论证和司法保护路径跨越,证明书名知名度和显著性,推动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图书领域的适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在“零**”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中,他主动挖掘案件细节,打破常规撤三布局思路,主张无权利人使用的引证商标不会在市场流通,相关公众不会混淆,最终为企业拿回商标权。在“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面对前员工离职后的大肆侵权行为,他为客户维护了权益,净化了市场。
刘东阳律师在商标法律服务领域的这些重要经验,为同行提供了宝贵的借鉴。他通过一个个典型案例,精准把握法律适用和证据策略,以创新的思路和方法解决复杂疑难问题,为企业提供从商标布局到维权保护的一体化服务,实现知识产权价值最大化,持续助力商标法律服务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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