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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子俊律师成功为杜某(化名)争取400余万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

2025.12.16 刑事辩护 7人浏览举报
解析
在法律的浩瀚海洋中,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律师则是当事人最坚实的后盾。张子俊律师,一位来自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法律人,凭借其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成功处理了众多复杂案件,其中为实际施工人杜某(化名)争取工程款一案尤为引人注目。
2012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由B公司承接A公司的厂房施工项目,工程价款为包干价。杜某(化名)与B公司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承接了该厂房施工项目,B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并约定工程质量需合格且经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认可。到了2017年,案涉厂房项目由A公司组织竣工验收,形成了有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勘察单位签字盖章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然而这份报告却没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意见和盖章。
杜某(化名)以B公司名义起诉A公司,要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但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均以案涉厂房工程未竣工验收、未达到付款条件为由,驳回了B公司的诉讼请求。此时,杜某(化名)找到了张子俊律师,希望能为他讨回公道。
张子俊律师接手案件后,深知要避免重复起诉,必须另辟蹊径。他首先收集了杜某(化名)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证据材料,并亲自前往案涉厂房实地查看。在了解到厂房部分已对外出租,部分已装修成办公区、生活用房,部分未实际使用的情况后,张子俊律师敏锐地抓住了关键要点。
他认为,虽然案涉厂房只是部分使用,但建设工程项目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各部分之间联系紧密,对部分的使用必然会影响到其他部分的状态。A公司对案涉厂房工程部分投入使用,就应视为对整体的验收使用。而且,自2000年1月31日起,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改变了质检部门代表政府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的传统做法,改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作为组织者,应承担竣工验收结论的责任,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只是对验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实行备案制度。
从法律规定来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平等地位的合同主体基于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自主进行的行为,是对施工单位是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建设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确认,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其效力及于合同各方。也就是说,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质上是一种私法行为,与行政管理行为无关。在本案中,杜某(化名)提交的验收报告中,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案涉工程竣工验收达成一致意见并盖章确认,案涉工程应视为竣工验收合格。
张子俊律师将这些观点清晰、有条理地呈递给法院,并申请一审法院赴厂房现场实地勘验。法院实地勘验以及与现场人员谈话后,对张子俊律师的观点给予了认可。最终,法院认定案涉厂房工程应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付款条件已成就,并支持了杜某(化名)作为挂靠人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案件结果令人振奋,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杜某(化名)工程款400余万元及利息,杜某(化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一判决不仅为杜某(化名)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彰显了张子俊律师在建设工程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卓越智慧。
张子俊律师在该案件中的成功,离不开他对法律条文的深入研究和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握。他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最有效的法律服务。他的这一经典案例,也为广大法律从业者在处理类似建设工程纠纷案件时提供了宝贵的借鉴和参考。在未来的法律道路上,相信张子俊律师会继续凭借其专业素养和责任担当,为更多当事人排忧解难,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报告编号:NO.202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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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子俊

安徽众佳律师事务

张子俊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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