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双方租赁合同没有解除,承租人就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存在与否并不以承租人是否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缴纳租金为前提,如果承租人拖欠租金已构成法定解除或约定解除租赁合同的条件,且出租人主张解除租赁合同的,则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如果在租赁期限内,房屋所有权人未通知承租人的情况下,直接将房屋出售给他人。房屋所有权人的这种做法就侵犯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要双方租赁合同没有解除,承租人就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存在与否并不以承租人是否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缴纳租金为前提。
1、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2、承租人怠于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根据法律规定,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构成要件:(1)租赁合同为房屋租赁合同。其他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2)租赁期间,出租人向第三人出卖租赁的房屋。
1、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2、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如果在租赁期限内,房屋所有权人未通知承租人的情况下,直接将房屋出售给他人。房屋所有权人的这种做法就侵犯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遭到出租人侵犯,造成承租人损失的,承租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相应的损害赔偿。根据法律规定,出租人没有通知承租人或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请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我国合同法第230条只规定出租人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但没有明确具体时限。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已废止)第11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租出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