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纠纷处理中,当事人往往会在气愤、焦虑等情绪裹挟下提出诉求。然而,其中部分诉求在法律上缺乏依据,难以得到支持。这时候,一位专业且经验丰富的律师就显得尤为重要,他们能够协助当事人剥离情绪化诉求,提炼出具备法律支撑的合理主张,
内蒙古壹本青仑
律师事务所的高靖松律师便是如此。
2013年9月,内蒙古某嘎查申请成立扶贫互助社,时任嘎查党支部书记的贝某某任理事长,会计是步某某。该扶贫互助社的资金用途有明确规定,只能用于支持互助社成员发展生产性项目,不能平分私分、抵扣往来款项或用于村组公益事业支出等。同年12月,该扶贫互助社向旗扶贫办申请到15万元互助扶贫款,目的是扶助30户
贫困村民购羊。但款项到账后,贝某某却指示步某某将15万元支取,用于偿还嘎查建院墙拖欠卫某的10万元工程款和姜某的5万元工程款。到2018年案发时,这15万元仍未偿还。
贝某某及其家属在面对这起案件时,情绪十分复杂,提出了许多诉求,其中不乏一些基于情感和侥幸心理产生、但在法律上难以成立的主张。高靖松律师接受委托后,并没有急于进入案件的辩护环节,而是耐心地与贝某某及其家属沟通,梳理他们提出的诉求。
在沟通中,高靖松律师发现贝某某的家属希望能为贝某某争取无罪的判决,认为其挪用款项是为了集体利益,不应该被认定为犯罪。高靖松律师深知这是家属在情感上难以接受亲人被定罪而提出的诉求,但从法律角度来看,扶贫互助款属于
刑法第273条规定的“特定款物”,必须专款专用,即便挪用目的带有“集体利益”色彩,也不能改变挪用特定款物的法律性质。于是,高靖松律师向他们详细解释了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案例,逐步让他们认识到这个诉求缺乏法律依据。
在充分了解当事人的所有诉求后,高靖松律师开始区分情感诉求与法律上可主张的诉求。他删减了那些无法落地的主张,为贝某某的案件搭建起合法可行的诉求框架。在庭审中,高靖松律师对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
罪名不持异议,将重点放在了量刑辩护上。他提出
自首相关意见,并建议对贝某某从轻处罚。虽然
法院经审查认为贝某某不符合自首条件,但认可了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这一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挪用的款项用于偿还村部建院墙工程款,挪用目的为集体利益,法院最终酌情对贝某某从轻处罚。
诚如一句金句所说:“法律的智慧,在于为当事人找到合理诉求的方向。”高靖松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功底、丰富的执业经验以及对法律的精准把握,成功地帮助贝某某在合法的框架内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结果。
厘清诉求,是纠纷处理的关键第一步。只有在明确了合理合法的诉求之后,才能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为当事人的权益保驾护航。在这起案件中,高靖松律师用专业和耐心,为当事人拨开了情绪的迷雾,找到了法律的阳光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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