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经审查后仲裁委员会决定不立案的,会在做出决定7日内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申述人。申述人可以在15天内向人民法院继续起诉。
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申请书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1、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2、申请书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4、申请仲裁的日期。
申请劳动仲裁程序具体如下: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
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一、申请仲裁。需要提交的材料有:1.仲裁申请书;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身份证明;3.相应的证据材料;4.如果有委托人的,还需要委托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二、申请和受理。1.仲裁委自收到仲裁申请(提交材料需齐备)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
对小额和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该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分别赋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同的救济途径,劳动者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提交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2、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在从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开庭审理。仲裁庭会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