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劳动仲裁程序具体如下: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
1、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2、申请书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
一、申请仲裁。需要提交的材料有:1.仲裁申请书;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身份证明;3.相应的证据材料;4.如果有委托人的,还需要委托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二、申请和受理。1.仲裁委自收到仲裁申请(提交材料需齐备)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
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经审查后仲裁委员会决定不立案的,会在做出决定7日内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申述人。申述人可以在15天内向人民法院继续起诉。
对小额和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该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分别赋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同的救济途径,劳动者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申请书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1、提交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2、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在从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开庭审理。仲裁庭会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申请书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应该公开进行。
分为以下流程:(1)申请:自2008年5月1日起,申请人提起劳动争议,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请。(2)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3)委托:当事人可以委托不超过二名的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4)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申请仲裁工作人员回避的权利;有申请、答辩、反诉和变更申请仲裁请求的权利;有不服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5)证人应履行的义务:证人有义务协助仲裁庭调查事实,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必须实事求是地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所反映的事实不准扩大或缩小,对提供伪证的要承担法律责任。(6)举证: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