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经审查后仲裁委员会决定不立案的,会在做出决定7日内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申述人。申述人可以在15天内向人民法院继续起诉。
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申请书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首先仲裁庭宣布开庭然后会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核对当事人身份。仲裁庭会请申请人说明身份信息。接下来是仲裁庭调查。请申请人宣读仲裁申请书。询问有无补充和变更的仲裁请求。请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请求进行答辩。再就是仲裁庭辩论。
分为以下流程:(1)申请:自2008年5月1日起,申请人提起劳动争议,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请。(2)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3)委托:当事人可以委托不超过二名的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4)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申请仲裁工作人员回避的权利;有申请、答辩、反诉和变更申请仲裁请求的权利;有不服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5)证人应履行的义务:证人有义务协助仲裁庭调查事实,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必须实事求是地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所反映的事实不准扩大或缩小,对提供伪证的要承担法律责任。(6)举证: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当事人申请;(2)审查受理;(3)仲裁前的准备:① 组成仲裁庭;②对应当回避的人员等,作出回避决定;③调查取证;④拟定仲裁方案。(4)仲裁审理。
当事人申请当事人申请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先决条件和必经程序。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审查受理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申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劳动仲裁程序的中心环节应该是开庭,劳动仲裁程序一般是申请、受理、开庭、调解、开庭。中心环节是开庭,开庭包括以下基本内容,申请人明确请求,被申请人进行答辩,仲裁员调查事实,双方举证质证,双方进行辩论,双方进行最后陈述。
首先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诉,劳动仲裁委员会将审查其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并在七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发给《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