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本和居民身份证(二)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登记的办理程序主要有: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材料主要有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等等法定材料。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以动产抵押的,是否登记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具体审查的内容包括:1、申请收养人是否符合《收养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养人的条件。有配偶的,对夫妻双方的情况都要进行审查;2、审查申请人真实的收养目的。
1.收养人户口簿和身份证;2.夫妻共同收养的提交双方的结婚证,单身收养的提交本人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3.收养人有无子女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4.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5.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1)收养申请书;(2)有无子女申请表(计生办领取);(3)该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4)当地县级报刊登查找儿童的公告;(5)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不应当收养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登记条件具体如下:根据《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无子女。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等等。
收养登记程序具体如下:收养人的申请书收养人需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书,收养书、申请书的具体内容应写明收养的目的,对被收养人人格、人身等各方面合法权益的保证及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