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程序具体如下:收养人的申请书收养人需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书,收养书、申请书的具体内容应写明收养的目的,对被收养人人格、人身等各方面合法权益的保证及其他事项。
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有: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员审核文件;颁发离婚证。
收养程序的办理如下:1、收养人需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书,收养书、申请书的具体内容应写明收养的目的,对被收养人人格、人身等各方面合法权益的保证及其他事项。
凡是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都属于收养登记的范围;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也属于民政部门登记的范围。另外,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本和居民身份证(二)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人应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亲自到捡拾弃婴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申请收养登记;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收养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
一、事实收养登记程序——申请1、符合《收养法》和本《处理意见》规定的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应当亲自到县(市)、城区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事实收养登记手续。
外国收养人须由其经常居住地国政府或其他委托收养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内容包括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
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登记机关是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