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人应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亲自到捡拾弃婴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申请收养登记;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收养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
一、事实收养登记程序——申请1、符合《收养法》和本《处理意见》规定的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应当亲自到县(市)、城区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事实收养登记手续。
收养登记的办理程序主要有: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材料主要有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等等法定材料。
收养登记条件具体如下:根据《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无子女。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等等。
收养程序的办理如下:1、收养人需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书,收养书、申请书的具体内容应写明收养的目的,对被收养人人格、人身等各方面合法权益的保证及其他事项。
(一)收养子女的收养登记机关《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登记机关是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涉外收养的程序具体如下:外国收养人通过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收养组织提出收养申请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等等。
收养弃婴程序具体如下:夫妻双方年龄均满30周岁,身体健康、有良好经济收入、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自愿收养本中心弃婴(童)的,持上述有效材料到深圳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申请收养。
收养应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从登记之日起成立,如不去登记,就不产生法律效力。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就不是母女子女关系。也不产生抚养、赡养、继承等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