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
外国收养人须由其经常居住地国政府或其他委托收养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内容包括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
按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涉外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收养的条件)适用被收养人住所地法律,同时不得违背收养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律。涉外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收养的程序)适用收养时的行为地法律。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提供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分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须经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大使馆认证。
涉外离婚的登记机关是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本和居民身份证(二)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凡是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都属于收养登记的范围;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也属于民政部门登记的范围。另外,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1.收养人户口簿和身份证;2.夫妻共同收养的提交双方的结婚证,单身收养的提交本人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3.收养人有无子女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4.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5.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解除涉外收养关系主要有以下步骤:(一)交验材料;(二)行政机关受理申请;(三)工作人员询问意见并做笔录;(四)省民政厅审核批准;(五)颁发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