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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养登记有哪些机关管辖

2018.12.28 婚姻家庭 1384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二十一条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报告编号:NO.2018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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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斌

河北宾鸿律师事务所

顾斌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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