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商品房欺诈时,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一定情形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
开发商需要承担双倍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一房二卖;擅自抵押;商品房预售许可资格欺诈;隐瞒抵押事实;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的比例绝对值超过3%的。
商品房欺诈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将房地产分离出卖;与中介恶意串通;故意隐瞒产权主体问题,故意隐瞒具有优先购买权主体的存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价格欺诈显失公平;一房二卖;非法转让限制房产等。
商品房买卖合同欺诈有二重性,符合这两种特性,就可认定合同欺诈: 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表面上是合法的,行为人通过订立、成立、履行合同行为使自己的行为合法化; 另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本质是非法的,行为人的行为破坏了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使相对人作。
商品房欺诈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将房地产分离出卖;与中介恶意串通;故意隐瞒产权主体问题,故意隐瞒具有优先购买权主体的存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价格欺诈显失公平;一房二卖;非法转让限制房产等。
商品房买卖欺诈行为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欺诈的三倍惩罚性赔偿制度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实务中多参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进行处理,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房屋补偿费,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的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对商品房进行拆迁的,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而具体价格依据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