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欺诈有二重性,符合这两种特性,就可认定合同欺诈: 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表面上是合法的,行为人通过订立、成立、履行合同行为使自己的行为合法化; 另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本质是非法的,行为人的行为破坏了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使相对人作。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1、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的;2、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的。
可认定为商品房欺诈行为如下:一、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的;二、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的;三、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等。
商品房欺诈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将房地产分离出卖;与中介恶意串通;故意隐瞒产权主体问题,故意隐瞒具有优先购买权主体的存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价格欺诈显失公平;一房二卖;非法转让限制房产等。
商品房欺诈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将房地产分离出卖;与中介恶意串通;故意隐瞒产权主体问题,故意隐瞒具有优先购买权主体的存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价格欺诈显失公平;一房二卖;非法转让限制房产等。
遇到商品房欺诈时,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一定情形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
商品房属于特殊的高品,对于欺诈行为是否适应双倍或三倍赔偿,目前可适用的法律依据没有明确确定。但可以适用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支持的是不超过一倍,也就是说是双倍了。
买卖商品房属于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商品房欺诈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将房地产分离出卖;与中介恶意串通;故意隐瞒产权主体问题,故意隐瞒具有优先购买权主体的存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价格欺诈显失公平;一房二卖;非法转让限制房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