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保证的特殊效力主要体现在保证之债务无效时和二人以上保证时的效力。一方面,被保证之债务为主债务,保证之债务为从债务。另一方面,共同保证人对被保证的票据债务负连带责任。
保证人的责任。我国票据法第49条规定,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表明“保证”的字样这是票据保证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该项记载能够使票据权利人及时并准确了解保证人的情况,以便顺利行使票据权利。被保证人名称该项记载亦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保证日期,保证人签章它是表明保证人完成保证行为。
汇票保证可以按以下标准来进行分类:(1)全部保证与部分保证。(2)单独保证与共同保证(。3)正式保证与略式保证。(4)单纯保证与不单纯保证。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汇票保证的效力有:与被保证人承担的是同一责任,与被保证人的责任完全相同;保证人的责任是独立责任;保证人的责任是连带责任。
汇票保证事项:1.表明“保证”的字样,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3.被保证人名称;该项记载亦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4.保证日期。5.保证人签章;它使票据保证行为最终成立,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商业汇票的承兑与保证区别:票据当事人在汇票上设立票据保证的目的,在于提高票据的信用度,一般来讲,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充当保证人,更有利于加强票据的信用度,通俗的讲,就是为票据债务加上了“双保险”。
汇票保证需要注意以下事项:票据表面需要有保证字样;票据上需要记载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记载汇票被保证人的名称;注明保证日期;由保证人签字或盖章。
出票人保证汇票的承兑,是指在汇票到期日前,如果付款人拒绝承诺于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那么,出票人就应当承诺于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出票人保证汇票的付款,是指出票人负有保证收款人或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获得付款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