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实际工资缴纳社保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不得缓缴、减免。如果用人单位未按实际工资缴纳社保,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可以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并可能加收滞纳金;在逾期仍不缴纳的情况下,有关行政部门可以处以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依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用,所以用人单位按实际工资交纳社保是属于违法的行为。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单位恶意不交社保,个人以此为由提出辞职后是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但交了社保,没按实际工资基数来交,这种情形是不能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只能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应该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社保不是按实际工资缴纳。社保缴纳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1)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2)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3)职工工资在300%—60%之间的,按实申报。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时,其缴费基数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确定。
单位缴费基数与实际工资不符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举报可以匿名。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对单位的社保缴费情况进行稽核,存在违法行为的,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处罚。
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实际工资交纳社保辞职要给与劳动者补偿的规定,但劳动者可以争取。公司未按员工实际工资交纳社保,可以去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立案处理。
劳动合同中的工资和实际工资不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履行。如果用人单位拒不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实际工资发放,所有补发项目全部按实际工资算。《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里所说的工资是按照国家统计局纳入统计计算的工资,包括了本人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加班工资、补贴、绩效工资、奖金等,而且是按照本人离职前十二个月工资的平均工资作为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工资。比如是在三月份办理辞职,那么就是从上年度四月份到今年三月份这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之所以要按照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经济补偿的标准工资主要考虑到有的单位有部分工资是年终计发的,比如绩效工资、年终奖金等,从保护劳动者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去考虑的。
加班工资可以用基本工资算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和婚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劳动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约定的,按照该劳动者加班加点发生前或休假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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