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程序中当事人可以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这一权利和诉讼制度中当事人权利有所区别。诉讼制度中,对于审判员的确定,当事人无权选择,仅在当事人认为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与自己或者对方当事人、或者与整个案件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时,可……
人民调解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当事人不仅享有权利,而且负有义务。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四条是对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义务的规定。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在明法析理,主持公道的基础上进行。
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应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有以下权利:(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是人民调解的保障。调解、仲裁、行政或司法途径,都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各具优势和特点。选择哪种途径主张权利,维护利益是当事人的权利。
人民调解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人民调解员应当主持公正,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故意使调解结果有利于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人民调解的首要原则就是“平等原则”,它要求双方当事人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参与调解,要求人民调解员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
人民调解员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一是不得偏袒一方当事人。二是不得侮辱当事人。三是不得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四是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