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制度具有群众性的特点,是我国新时期纠纷解决机制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人民调解的基础是当事人的合意与自愿,这是人民调解的本质所在,也是调解正当化的基础。
首先,当事人应当遵守调解现场秩序。良好的调解现场秩序是保证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顺利进行人民调解活动的前提,只有在良好的调解现场秩序下,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才能清楚地听取当事人陈述,了解纠纷事实、分清是非,并在此基础上对当事人……
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应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有以下权利:(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人民调解程序中当事人可以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这一权利和诉讼制度中当事人权利有所区别。诉讼制度中,对于审判员的确定,当事人无权选择,仅在当事人认为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与自己或者对方当事人、或者与整个案件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时,可……
人民调解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调解启动人民调解程序。发生纠纷后,可以由一方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均应当受理并及时安排调解员进行调解。
当事人的自愿和合意是人民调解制度的本质属性和基本保障。因此,在整个调解程序中,当事人的意思对调解具有决定作用,当事人不仅有权选择和接受调解员对其纠纷进行中立调解,并且还有权在调解程序的任一阶段提出终止调解的要求,当事人一旦要求终止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范围主要是民事纠纷,调解程序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权利:1、自主表达意愿的权利。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在调解之前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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