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当事人的自愿和合意是人民调解制度的本质属性和基本保障。因此,在整个调解程序中,当事人的意思对调解具有决定作用,当事人不仅有权选择和接受调解员对其纠纷进行中立调解,并且还有权在调解程序的任一阶段提出终止调解的要求,当事人一旦要求终止调解,……
首先,当事人应当遵守调解现场秩序。良好的调解现场秩序是保证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顺利进行人民调解活动的前提,只有在良好的调解现场秩序下,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才能清楚地听取当事人陈述,了解纠纷事实、分清是非,并在此基础上对当事人……
人民调解制度具有群众性的特点,是我国新时期纠纷解决机制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人民调解的基础是当事人的合意与自愿,这是人民调解的本质所在,也是调解正当化的基础。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在明法析理,主持公道的基础上进行。
人民调解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是人民调解的保障。调解、仲裁、行政或司法途径,都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各具优势和特点。选择哪种途径主张权利,维护利益是当事人的权利。
公开审理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范围主要是民事纠纷,调解程序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权利:1、自主表达意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