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程序中当事人可以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这一权利和诉讼制度中当事人权利有所区别。诉讼制度中,对于审判员的确定,当事人无权选择,仅在当事人认为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与自己或者对方当事人、或者与整个案件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时,可……
公开审理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人民调解制度具有群众性的特点,是我国新时期纠纷解决机制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人民调解的基础是当事人的合意与自愿,这是人民调解的本质所在,也是调解正当化的基础。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范围主要是民事纠纷,调解程序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权利:1、自主表达意愿的权利。
首先,当事人应当遵守调解现场秩序。良好的调解现场秩序是保证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顺利进行人民调解活动的前提,只有在良好的调解现场秩序下,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才能清楚地听取当事人陈述,了解纠纷事实、分清是非,并在此基础上对当事人……
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是人民调解的保障。调解、仲裁、行政或司法途径,都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各具优势和特点。选择哪种途径主张权利,维护利益是当事人的权利。
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当事人不仅享有权利,而且负有义务。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四条是对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义务的规定。
自愿平等原则是人民调解的基础。人民调解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当事人可以接受调解,也可以不接受调解,即使在调解的过程中,当事人也可以拒绝继续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应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有以下权利:(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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