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借贷,能约定利息。但是企业间约定的借款利息或者逾期还款的利息,不能超过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否则就是属于高利贷,是违法的。
就企业间的借贷而言,既包括具备金融从业资质的小贷公司、典当公司等非银行机构与企业间的借贷,也包括不具备金融从业资质的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在商事审判中,对于企业间借贷,应当区别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力。
企业间借贷合同指金融机构之外的企业法人相互之间或者企业法人与非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所订立的,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并要求接受给付的一方在约定的期间内归还相同数量的货币,同时支付一定数量的利息(资金占用费)或利润的合同。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企业之间的借款并非全部不合法。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法律规定的情形的外,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的定义是:基于双方民事主体或者多方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达成协商一致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协议。
企业间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不能主张利息。借贷规定如下:1、没有约定利息,无权主张利息。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法院不支持利息;2、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受法律保护;3、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则超过部分的利息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部分的利息;4、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5、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企业间借贷的变通方式:1、改变法律上的借贷主体。以个人为中介,将拟进行借贷的企业连接起来,从而实现企业之间资金融通的目的。2、先存后贷,存贷结合。3、通过买卖合同中的回购安排实现企业之间融资的目的。
我国司法对企业之间互相借款行为支持的情况限于“为生产、经营需要”,所以企业之间是可以相互借款的。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企业间借款合同免交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规定了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贴花。企业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交纳印花税,企业间借款不需要交纳印花税。
当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并且借款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时,企业间借款合同即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