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司法对企业之间互相借款行为支持的情况限于“为生产、经营需要”,所以企业之间是可以相互借款的。
二、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
民间借贷合同,除存以下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
法院应予支持。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
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
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风险提示:
公司债务催收要注意以下问题
警惕“
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这种方式具有难为人知的荫蔽性、欺骗性。也就是说每个月借款人都偿还了一部分本金,本金呈倒金字塔形态。本金在减少而还款额每月固定不变,利息变相提高,实际利率也就变相提高。合法的利息应该根据实际占用
贷款本金计算。即 : 本月利息=上月末贷款本金余额×合同约定月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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