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借贷合同指金融机构之外的企业法人相互之间或者企业法人与非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所订立的,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并要求接受给付的一方在约定的期间内归还相同数量的货币,同时支付一定数量的利息(资金占用费)或利润的合同。
企业间借贷,能约定利息。但是企业间约定的借款利息或者逾期还款的利息,不能超过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否则就是属于高利贷,是违法的。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企业之间的借款并非全部不合法。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法律规定的情形的外,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的定义是:基于双方民事主体或者多方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达成协商一致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协议。
企业之间借款利息:收息方交增值税及附加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3%,附加税没变化: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的7%(市)、5%(县、建制镇)、1%(工矿区)、教育费附加:增值税的3%、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的2%、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可暂免征,没有证明附征2%。另外,借款合同要缴纳印花税。
企业间借贷的变通方式:1、改变法律上的借贷主体。以个人为中介,将拟进行借贷的企业连接起来,从而实现企业之间资金融通的目的。2、先存后贷,存贷结合。3、通过买卖合同中的回购安排实现企业之间融资的目的。
当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并且借款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时,企业间借款合同即为有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企业之间可以相互借款,但限于生产、经营需要。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等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企业间订立借款合同,满足以下条件有效:企业都属于依法完成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的民事主体;借款处于企业真实意思表示;借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