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企业间的借贷而言,既包括具备金融从业资质的小贷公司、典当公司等非银行机构与企业间的借贷,也包括不具备金融从业资质的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在商事审判中,对于企业间借贷,应当区别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力。
企业之间借款利息:收息方交增值税及附加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3%,附加税没变化: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的7%(市)、5%(县、建制镇)、1%(工矿区)、教育费附加:增值税的3%、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的2%、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可暂免征,没有证明附征2%。另外,借款合同要缴纳印花税。
企业间借贷,能约定利息。但是企业间约定的借款利息或者逾期还款的利息,不能超过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否则就是属于高利贷,是违法的。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企业之间的借款并非全部不合法。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法律规定的情形的外,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的定义是:基于双方民事主体或者多方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达成协商一致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协议。
企业间借贷的变通方式:1、改变法律上的借贷主体。以个人为中介,将拟进行借贷的企业连接起来,从而实现企业之间资金融通的目的。2、先存后贷,存贷结合。3、通过买卖合同中的回购安排实现企业之间融资的目的。
当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并且借款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时,企业间借款合同即为有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当事人意思表示须一致,即合意。2、合意则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仅有一方当事人是不可能产生合意的,因而也就不可能成立合同。3、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须以订立合同的为目的。
企业之间可以相互借款,但限于生产、经营需要。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等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