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设立股权质押需要签订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担保时,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合伙企业设立股权质押需要签订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担保时,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票据质押具有如下的法律效力:一般是可以担保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的,且质权人也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可以在票据上再背书,而对出质人的效力是,出质人对票据的处分权受到了限制。
从两者的实质区分:票据质押的实质:票据质押所确立的是设质背书的被背书人一种附条件行使票据权利的资格。这种条件不是质权的成立条件,而是行使条件。也就是说质权人只享有对票据权利行使的期待权。从两者的申请规定区分,从两者的性质区分。
质押物未交付质押权不设立,但也有例外情况,如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等。
合伙企业设立股权质押需要签订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担保时,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票据属于重要的财产权利之一,而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等,票据符合一定条件的,票据持有人可以质押票据为债务担保,质押票据要签订质押合同。我国法律规定,不可转让的票据,但出质人有处分权的,可以质押票据为债务担保。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而当债务人将这种责任履行完毕时,质押的财产必须予以归还。这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适用相关法律,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